平安人壽最近新推出一款重疾險——平安福澤安康,由《平安福澤安康兩全保險》、《平安附加福澤安康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和《平安附加福澤安康多重重大疾病保險》組合而成。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1)若選擇的保障期限為至被保險人80歲,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則按主險合同及附加提前給付重大疾病合同所交保費之和的128%給付滿期生存金,本合同終止;
(2)若選擇的保障期限為至被保險人80歲,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則按主險合同及附加提前給付重大疾病合同所交保費之和的150%給付滿期生存金,本合同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1)基本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人身故,按身故時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基本身故保險金;
(2)特別身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含)身故,除了基本身故保險金,還將按以下比例給付特別身故保險金。
第5年之前身故:無
第5-10年身故:5%*本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0-15年身故:10%*本主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5年至期滿身故: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80種重大疾?。?/p>
(1)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初次確診合同約定“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2)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初次確診合同約定“重大疾病”若發生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含),除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一次為限,按以下比例:
第5年之前:無
第5-10年:5%*本附加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0-15年:10%*本附加險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5年至期滿: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給付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附加險合同終止,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與現金價值減少至零,主險合同需給付的滿期生存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也為零。
(二)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50種特定輕度重疾)
(1)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初次確診合同約定“特定輕度重疾”,但此前未發生過“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一次為限。
(2)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若初次確診合同約定“特定輕度重疾”若發生于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含),此前未發生過“重大疾病”,除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外,將額外給付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一次為限,按以下比例:
第5年之前:無
第5-10年:5%*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第10-15年:10%*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
第15年至期滿: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給付基本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或特別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后,特定輕度重疾保險金責任終止,本附加險合同繼續有效,基本保險金額不變。
(一)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等待期后確診初次發生合同約定“重大疾病”(靠前次重大疾病)后,按照以下方式承擔重大疾病保險金責任:
1.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1)在初次確診發生靠前次重大疾病起180天后,確診發生靠前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該次確診為本附加險合同所述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確診。給付第二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附加險合同繼續有效。
(2)在第二次確診重大疾病起180天后,確診發生靠前次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屬組別以外的其他組別中的重大疾病,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給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
該次確診為本附加險合同所述的第三次重大疾病確診。給付第三次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附加險合同終止。
(二)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符合以上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的第二次重大疾病、第三次重大疾病發生是第5個保單周年日后,除給付上述基本重大疾病保險金外,還將額外給付第二次、第三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按以下比例:
第5年之前:無
第5-10年:5%*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0-15年:10%*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險金額
第15年至期滿:每滿5個保單年度,給付比例依次遞增5%,以此類推
第二次、第三次特別重大疾病保險金都給付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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