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變更的概念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合同變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變更的效力合同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合同的部分內容發生變化。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后,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后的合同的內容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后的合同內容都構成違約。合同的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合同的變更而單方面要求另一方返還已經作出的履行。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原則上,提出變更的一方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變更所受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明確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綜上所述,針對如何變更合同內容這一問題,小編就合同變更的概念、合同變更應具備的條件、合同變更的效力等三方面進行了簡單的解答,如果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或者想了解的更詳細的話,您可以咨詢張家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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