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繳納的標準是什么
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土地登記。一般情況下,土地出讓金的正確計算方法如下:
公式: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元)=網格點樓面基準地價(元/平方米)乘容積率修正系數乘10%乘上市房屋建筑面積乘年期修正系數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二、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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