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法院如何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后,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后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的期限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釋,對兩種情形下管轄權異議**期限有明確規定。一是經濟案件中管轄權異議的**,一是級別管轄權異議的**,二者均要求在十五日作出裁定。但美中不足的是,對于送達時間沒有要求。而對于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期限,目前沒有任何明文規定。這也就造成了在傳統民事案件審理中管轄權異議**的延遲,甚至有的當事人惡意啟動管轄權異議程序拖延訴訟。
筆者對管轄權異議**期限有兩點看法:首先在尚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非經濟案件中對地域管轄異議的**期限應比照經濟案件和級別管轄異議的**,即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至于送達時間以五日為宜。其次應盡快對管轄權異議**期限作出統一規定,并適當延長至一個月。理由一,在管轄權異議的**中,尤其是被告對地域管轄提出異議時,如何確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往往比較復雜,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材料,或對當事人進行必要詢問,一律要求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不現實。理由二,僅由法院依職權就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認定,不給對方當事人質證機會,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而質證往往需要必要時間。
上文小編著重介紹了管轄權異議上訴法院如何處理的相關內容,受訴法院接到當事人異議上訴后要認真審核,審核完畢后發送裁定書給雙方當事人,通知其審核結果。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商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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