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況下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1、達到國家強制報廢的機動車,車主應攜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車證和原車,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回收企業,填寫《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回收企業確認機動車解,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2、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后七日內將《機動車停駛、復駛/注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交回車管所。
3、車管所給車主開具《機動車注銷證明書》,然后車主再持《機動車注銷證明書》去**銷養路費等其他車輛相關手續,報廢手續就算完成。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機動車報廢后,機動車所有人再購車**新車入戶,可以按規定申請繼續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報廢汽車擁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機動車報廢手續,并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汽車報廢標準
1、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礦山作業專用車累計行駛30萬千米,重、中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累計行駛40萬千米,特大、大、中和輕、微型客車(含越野型)及轎車累計行駛50萬千米,其他車輛累計行駛45萬千米;
2、各類出租汽車使用8年;輕、微型載貨汽車(含越野型)和帶拖掛的載貨汽年、礦山作業專用車使用8年,允許**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年檢驗2次;
車輛一旦達到了這個報廢的標準,那么就需要提交報廢的申請,這個時候如果是車輛需要報廢,那么就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件,然后再進行這個車輛的報廢,報廢之后就可以重新使用這個車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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