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的聊天記錄算證據。根據相關規定,聊天記錄屬未經明確列舉但仍可認定為“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電子數據證據由于其具有無形性、易破壞性、多樣性、高科技性等特點,效力問題十分重要。要讓證據具有效力,其應具備客觀性,與事實具有關聯性,取得手段要合法。為提高證據的證明力,當事人的確可借助公證、鑒定機構,對證據進行公證和鑒定,日后鬧上法庭,這一證據將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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