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相關知識:
一、其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身體健康的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他人身體造成重傷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但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不對本罪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出于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
二、新刑法對本罪降低了法定最高刑。1979年刑法規定本罪的最高刑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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