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中,債權人出于對自己利益的保護,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此時的擔保可以是擔保物,也可以是擔保人。而作為擔保人的話,法律中是否規定民間借貸擔保人有責任期限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民間借貸擔保人有責任期限嗎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民間借貸提供虛假擔保屬于犯罪嗎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客觀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合同詐騙罪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其客觀鑒別標準,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所以合同詐騙,簡言之,就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故意制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產生錯覺,“自愿”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
所以用虛假擔保物借款算是合同詐騙。
從上文的講述中可以了解到,民間借貸擔保人有責任期限。但針對不同的情況,擔保人的責任期限是不同的,具體就是起算的時間點不同。對于擔保人來講,一旦過了規定的責任期限的,那么擔保的債務自己就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了。因此,債權人也要注意,要在擔保人的責任期限內積極的主張自己的債權,這樣擔保人才會承擔一定的責任。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內容。有本站,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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