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二、《民法典》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范圍來進行處理的,另一方面還需要根據過失行為造成的后果來進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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