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刑法對民事枉法裁判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新刑法對民事枉法裁判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司法工作人員收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民事枉法裁判罪立案標準是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4、偽造、變造有關材料、證據,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當事人制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偽造、變造的證據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對應當采信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故意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錯誤適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于民事枉法裁判的行為,一般是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的行為而導致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相關的認定和量刑,是基于枉法裁判所造成的違法事實后果來進行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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