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體公民放假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3.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法定節假日工資怎么算《勞動法》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工資,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的正常工資中已經包括了法定節假日工資。但是,在計算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時,卻不能將正常工資抵消加班工資。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則應該另外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由于國家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內需要給員工放假,因此有的用人單位就借口不支付放假期間的工資,但其實單位這樣的做法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在法定節假日給員工放假了,此時也應當支付員工相應的工資。同時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還要格外支付加班工資。